1、企業技術負責人對企業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技術工作負總的責任。
2、企業各職能機構,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,對實現安全生產負責。
3、企業經理對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負總的責任。
4、企業主管生產的副經理對企業的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主要責任。
5、工長、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。
6、項目經理對本項目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負總的責任。
1、嚴格履行《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》,財務協助安全主管部門辦理安全獎、懲的手續。
2、依據《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》規定,必須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,并制定安全生產資金使用計劃。
3、建立安全防護、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臺帳,對于購置安全防護、文明施工設施的相關票據留存,以備待查。
4、對安全生產、文明施工措施費用,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、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、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,不挪作他用。
5、制定有關措施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提取和使用,并專款專用。
6、財務應保證事故隱患治理費用、安全教育費用的資金到位。
7、由專人(安全部長)負責安全資金投入情況的監督及調查,保證安全生產資金投入到位